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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指引手冊2.10.1(18)A..有關本指引手冊所述之正本查驗,其查驗方式如下:申請者應檢附查驗文件正本,至審驗機構由審驗人員查驗符合相關規定後影印,並由申請者與審驗人員共同於影本簽名,影本由審驗機構存查,正本歸還申請者。 2.依指引手冊之規定,旨為確保申請者權益義務,故申請者(或具該案委託書之受任人)若至審驗機構辦理現場正本查驗,應提出具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比對身分,並由審驗人員影印後存查,該身份證明文件之影本上得加蓋「僅供辦理正本查驗使用」印章。 3.若委託非經公司登錄之聯絡人、非委任之承辦人或其第三人協助辦理上述查驗時,另應出具相關委任證明文件以供存查,其文件內容至少說明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為辦理正本查驗(含檢測機構委由所屬員工代為查驗),查驗方式依前項方式辦理。另正本查驗時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