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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駕駛系統宣導管理措施確認作業說明

    依交通部113年8月12日交運字第1131203948號函規定,除機關、團體、學校、個人進口自行使用或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外,配備動態駕駛輔助系統功能之M、N及L類車輛及其底盤車,新型式自113年8月12日起,各型式自114年1月1日起,應向車安中心辦理動態駕駛系統宣導管理措施確認作業。

    為利申請者辦理上述作業,申請者可透過安審作業系統掛案申請(https://b2c.vscc.org.tw),並提供「動態駕駛系統宣導管理措施確認作業說明」及「三代安審系統動態駕駛系統宣導管理措施確認作業子系統操作說明」於下方連結。

網址連結

    本項管理措施收費標準如下,惟本中心113年4月11日召開會議決議短期內辦理本項管理措施暫不收費一項,考量為提升國內車輛使用者正確操作駕駛輔助系統之觀念與安全性,以及鼓勵申請者於114年1月1日前完成對應,故於113年12月31日前檢附動態駕駛系統宣導管理措施申請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本確認作業者,得免收費。

1.新案確認:每案4855元。

2.延伸確認:每案3510元。

3.變更確認、確認報告補發:1160元。

4.上述型式數量超出九型者,每九型增收1/2,不足九型以九型計算。

更新日期:2024-09-19 1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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