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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轉向系統與ADAS相關法規發展說明

一、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無論國外進口或國內製造之各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行駛道路。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相同,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與國際間先進國家作法一致。

 

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從早期的一般安全項目到各種主動及被動安全法規陸續推出,並伴隨科技進步及駕駛輔助系統發展,近幾年並推出車輛駕駛輔助系統相關安全法規,駕駛輔助系統藉由車輛感知元件,輔助駕駛人行車過程之感知、判斷及執行動作,降低人為疏忽導致之事故風險,其中就車輛橫向移動相關之車道偏離警示系統(LDWS)、車道維持輔助系統(LKA)等為發展重點,故聯合國UNECE R79轉向系統最早僅規範車輛轉向力規定,而後因應駕駛輔助系統之發展應用,R79也陸續發布修訂版,主要增加修正轉向(CSF)、緊急轉向(ESF)及五種不同類別之自動控制轉向(ACSF)等功能之測試標準。

 

三、因應各家車廠陸續投入智慧化及自駕化的發展歷程,較眾人熟知之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AE)將車輛自駕化程度分為六個等級,其中Level 2屬於部分駕駛自動化,系統能同時控制轉向和速度,駕駛者仍需負責注意周遭環境並接管車輛操控、Level 3屬有條件駕駛自動化,於特定條件下可由系統執行全部駕駛操控,但當系統發出請駕駛者接管時,駕駛人仍需即時反應並接管車輛操控。聯合國UNECE也推出R157自動車道維持輔助系統(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 ALKS)之檢測標準,本項主要目的規範車輛於低速或特定路段等條件下,執行自動維持車道穩定行駛、調整車速及處理緊急狀況之車輛安全標準,本項規定為國際間針對Level 3自動駕駛技術唯一已正式頒布且具備完整檢測規範之技術法規,目前國際間僅有德國賓士(Mercedes-Benz)最新版本的Drive Pilot自動駕駛系統,正式獲得德國聯邦機動車運輸管理局(KBA)核可,成為全球首款獲得L3級別認證之量產車自駕系統,並於高速公路特定路段及條件下行駛。

 

四、因應各家車廠陸續推出各種駕駛輔助系統功能之車輛,針對系統相關操控安全及適用情境日益重要,目前市場主流多為Level 2以上介於Level 3以下之進階駕駛輔助系統(通常業界稱為 Level 2+Level 2 plus),包含導航輔助駕駛、主動輔助變換車道,及結合環境感知之主動車速與轉向綜合控制;聯合國UNECE推出R171駕駛控制輔助系統(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 DCAS)之檢測標準,本項規定旨在規範具備多樣化自動化駕駛輔助功能、但仍需駕駛者全程負責監控之進階系統,明確其人機交互介面、系統介入時機、以及防止駕駛者過度依賴系統之警示與預防機制。

 

五、我國為確保先進駕駛輔助系統安全性,已參考聯合國UNECE R79R157R171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相關規定,另伴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車輛法規之制定與修正往往需經過嚴謹之科學驗證與跨國協調程序,為突破「法規制定時程」與「技術創新速度」間之落差,歐盟(EU)2018/858 Article 39訂有新技術豁免之精神,允許成員國對於現行法規尚未涵蓋之新技術或新設計的車輛,在不損害安全之前提下,於限定之範圍及時間核發認證,以進行安全管理,我國亦參考該歐盟指令訂定國內「申請新技術駕駛系統審查報告補充作業規定」,建立其新技術之管理機制,允許車廠在面對尚未納入國內檢測基準之新科技時,透過檢具國外認證機構證明文件、安全性分析報告及第三方驗證數據,經由交通部召集專家學者進行技術審查與風險評估,確認其功能安全性不低於現行標準,並確保我國車輛及用路人相關安全。

 

聯絡人:研究企畫部 黃英傑經理

聯絡電話:04-7812180 分機3135

更新日期:2026-04-30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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